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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教师及鉴定人员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2020-09-04 15:17  

一、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1、学院/中心各区域的走廊、楼梯、出口应保持畅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安全设施存放处严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位、损坏和挪用。教师/鉴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及防护知识,熟悉应急处理措施与方法。

2、教师/鉴定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穿戴必要的工作服。进行有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他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时,必须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且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同时务必遵守操作规程,勿自行改变实验流程;在进行化学实验时,严禁戴隐形眼镜,以防止化学试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3、加强对教师/鉴定人员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把好食堂采购、加工关、把好消毒关、把好个人卫生关。禁止非食堂人员进入厨房。

4、学院/中心对外鉴定区域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办公室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门,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5.认真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毒品预防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安全法制意识。确保本部门无聚众赌博、无吸毒、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认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加强我院/中心网络建设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强化网上舆情正面引导。

7.规范鉴定人员外出工作管理,确保教师安全返回。法医病理室外出工作者安全返回应及时汇报。

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应设专门区域妥善存,严禁混存,并由使用人保管。实验需用时,要随用随领,控制实验室内存放量放。

2、库内危险品试剂应科学分类存放,基本原则是:有毒、爆炸品在保险箱分格存放并双人管理;易燃品及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应分库分类堆放或上货架。货架下层放液态试剂,中层放固体类试剂;上层放小包装试剂。易受光照变质的试剂必须放在库内最阴暗处。

三、安全用电管理

1、工作区域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超负荷用电着火。

2、学院/中心各区域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3、学院/中心各区域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作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综合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4、学院/中心各区域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工作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5、手上有水或潮湿切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电器插座不得共用太多插头,以免超过负荷,引起电器火灾。必须接地的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不得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四、意外事故的处置

1、当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时,本室的人员应根据伤亡程度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可先自行进行伤害的预处理。同时可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采取救助的同时立即报告副组长做好善后处理,副组长应立即报告组长。

2、当出现诸如火灾、水灾、化学品等灾害时,本学院/中心的人员都有责任、义务和权利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一切措施。同时应呼救其他人员帮助救助以及拨打“119”火警急救电话求助。采取救助的同时立即报告副组长做好善后处理,副组长应立即报告组长。

3、当出现或发现危险品及被检物品损坏、丢失或仪器设备、设施损坏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副组长报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出现其他类似情况

4、 法医病理教师在进行解剖教学或鉴定时需穿防护服,当发现烈性传染病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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